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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汉贵与罗文元等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汉贵,罗文元,罗文宣,罗文均,罗文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951号原告:罗汉贵,男,194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文元,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文宣,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文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文香,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罗汉贵与被告罗文元、罗文宣、罗文均、罗文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罗汉贵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汉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汉贵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