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李志刚与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52号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顺诚铸造有限公司、李志刚:你(公司)与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滨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16)豫1102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