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春凤、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凤,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18号申请人:罗春凤,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焦邵村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宋炯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凤与被告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春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阳丰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