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与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0YU46。法定代表人孙福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866904XD。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合同系格式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款应当无效,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双方签订有《购销合同》,其中约定,发生争议,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在供货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本案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供货方重庆协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