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贤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贤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420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贤贵,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贤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安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