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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兴立与周洪科、卢琼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立,周洪科,卢琼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245号原告:杨兴立,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甘长山,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科,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卢琼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1日待裁事��:原告杨兴立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0元,由原告杨兴立负担。审 判 长 庞 梦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