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808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某,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晶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向王某支付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273弄24号303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0元,另被告欠原告父亲的300000元被告也支付给原告。现原告父亲将该300000元债权一并转让给原告。但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该400000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辩称:1.钱是婚后做生意亏掉的,只由被告一人承担不公平;2.原告曾经口头答应只归还300000元,或者让被告用车抵债,被告愿意用车抵债;3.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暂缓支付。原告王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经被告陈某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证1.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支付原告4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证2.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原告父亲出庭作证陈述的证言,拟证明原告父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某的事实。证人陈述,其在原、被告结婚前分两次分别给了被告250000元和50000元,现在他愿意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代其行使债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证人当庭表示愿意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2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273弄24号303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0元,被告欠原告父亲的300000元债务在协议签署后一年内被告直接归还给原告。但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一直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2017年1月18日,原告父亲王吉海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将自己对被告享有的3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经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双方差距较大,故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时自愿分割财产,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被告理应依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补偿款项100000元。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欠原告父亲300000元并承诺支付给原告,原告父亲也确认将该3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原告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答应只归还30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永达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倩倩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