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强与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侯永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侯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石强,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阳光花园。被执行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少年路。被执行人侯永霞,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街。申请执行人石强与被执行人威海华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侯永霞(2017)鲁1002民初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谷颖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