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奕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奕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洋,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奕文,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飞、曾小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云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冯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垫江碧桂园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垫江碧桂园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洪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