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周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双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东丰路南化雨乡孟堂北。法定代表人:周攀,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东丰路南化雨乡孟堂北。法定代表人:周战,经理。被执行人:周战,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周战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菏泽仲裁委员会(2016)菏仲裁字第8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棉种业有限公司、山东奥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周战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