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桃诉被告陈保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桃,陈保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10号原告:王怀桃,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陈保连,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桃诉被告陈保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王怀桃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