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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桃诉被告陈保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桃,陈保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10号原告:王怀桃,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陈保连,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桃诉被告陈保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王怀桃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