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行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华某1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1,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华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628号原告华某1,男,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华某2(系原告之妹),女,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朱玲。委托代理人袁秦艳。第三人华荣娣,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珊珊,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1诉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华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某1负担。审 判 长 宋皓东人民陪审员 范丽蓉人民陪审员 胡官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黄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