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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837号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范凤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阴月月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2009)第24588号座落徐霞客镇峭岐峭璜路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王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