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8358号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府路甲2号1幢3层101。法定代表人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铁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王斌,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与被告王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3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铁明、被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15时5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马兴路后桃洼村路口处,王斌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右侧与王铁明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处理,认定王斌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铁明无责任。后王铁明将车辆送往北京市昌平南口机动车修配厂进行维修,修理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至29日。王铁明驾驶的车辆(车牌号)登记所有人为金建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另查,王斌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九百七十七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四百零五元,共计一千三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