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文科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科,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洪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2091号原告:王文科,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怀文,职务:镇长。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婧,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洪棋,男,1958年4月22日,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文科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洪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健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婧、被告程洪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对新旭园2-901的房屋的地暖、2-801号玄关处的吊顶进行维修。事实理由:原告于2014年年底迁入住新旭园2-801号房屋,但从2015年底开始供暖时发现2-901房屋往下滴水,经第二被告修复后仍然滴水,后得知是第三被告家地暖漏水。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维修2-801房屋及2-901房屋的地暖,但至今未果。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新旭园的开发方、第二被告作为新旭园的建筑商、第三被告作为2-901的业主,有协助第一、第二被告进行维修的义务。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801号房屋的玄关顶子确实渗水,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前把801玄关顶的进行了修理,后来还是出现了滴水、渗水现象。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认为是901的地暖有问题,需要拆开901的地砖查验以便确定渗水原因进而维修。故同意原告的诉请,但是需要被告程洪棋的配合。程洪棋辩称,原告跟被告联系过,说漏水,但是原告不确定是哪漏水,程洪棋也不知道是哪漏水。咸建公司也跟我们联系过,但是他要拆我们的地砖,进行维修,但是我认为拆地砖会损害我装修,所以我要求赔偿,他们一分钱不给,我们当时说要维修,恢复原状,我当初说要20000元。现在如果他们给我维修,再恢复原状,我要求赔偿20000元。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7日,原告王文科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原告取得咸水沽镇新旭园2-801号房屋的产权。被告程洪棋系咸水沽镇新旭园2-901号房屋的使用人。新旭园2-801号房屋玄关顶子自2015年出现渗水,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新旭园2-801号房屋玄关顶子渗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但未修理完毕。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文科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签订《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房屋还迁安置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现咸水沽镇新旭园2-801号房屋的玄关屋顶处出现渗水,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该渗水问题进行维修。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认可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承担维修义务,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程洪棋作为原告王文科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文科的房屋玄关屋顶渗水问题进行维修,被告程洪棋应当予以协助。维修工作完成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修理部分恢复原状。关于被告程洪棋提出的因维修造成损失的问题,程洪棋可在损失产生后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对原告王文科坐落于咸水沽镇新旭园2-801房屋的玄关处屋顶渗水问题进行维修。二、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咸水沽镇新旭园2-801房屋的玄关处屋顶渗水问题进行维修时,被告程洪棋予以协助。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维修工作完成十五日内对修理部分恢复原状。四、驳回原告王文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天津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