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邹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对被执行人邹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