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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邹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对被执行人邹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巡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