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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丁玉春吴元元江苏弘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冈绿海亚麻纺织亚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春,青冈县绿海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弘建集团有限公司,吴元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269号原告丁玉春,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二屯。身份证号×××。被告青冈县绿海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熙刚,职务董事长。地址:青冈县青冈镇哈黑公路西。被告江苏弘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吴元元,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东台市。身份证号:×××。原告丁玉春与被告青冈县绿海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弘建集团有限公司、吴元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至今未结算工程款。原告所举证据不足。据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双方结算后另案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回原告丁玉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