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王梅与邱培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邱培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580号原告:王梅,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乐,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培贞,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梅诉被告邱培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乐,被告邱培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担保偿还借款及利息民事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庭调查前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拍卖被告所抵押的房产价款为原告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一、依据(2016)皖13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附件1)其:已判决“撤销朱正好与王梅签订的案涉《还款协议书》”:1、能证明:朱正好债务人所签2014年7月23日借条(附件2)十万元及利息生效。2、能证明:朱正好不能履行债务及利息。3、依法被告所签“担保人邱培贞”生效。二、依据:被告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号0312180026”(附件3)依法应当承担担保的民事责任。被告邱培贞辩称:1、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应该具体请求、标的等,诉状中请求、标的不明确。2、原告诉讼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本案中原告在诉被告朱正好时一审二审时均未诉本案被告,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一事不可二理。3、变更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2016晥13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均未判决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此被告已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明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王梅诉请判令拍卖被告所抵押的房产价款为原告优先受偿,但其所称的优先受偿金额为多少在诉求中并未明确表述,在其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亦未对此加以陈述,且被告邱培贞对其上述诉求亦不认可,因此原告王梅的诉求不具体,故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王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