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树新与熊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新,熊成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87号原告:王树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熊成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树新与被告熊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树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新负担。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 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