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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633号罪犯黄杰,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1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共同退赔65325元。被告人黄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杰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黄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原行政奖惩、计分考核与新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