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孔凡平、张照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孔凡平,张照鲁,南京盈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606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336号。负责人邓少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佳,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女,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孔凡平,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张照鲁,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南京盈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江南水泥厂一村。法定代表人闫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诉被告孔凡平、张照鲁、南京盈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明人民陪审员 谭 中人民陪审员 彭庄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利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