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震宇诉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震宇,钟运香,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郭震宇,男。委托代理人严曙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钟运香,女。被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尹志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0509元,逾期利息115930元(以1205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4止),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260元,执行费3506元,合计244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442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