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波、李彩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波,李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波,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彩仙,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朱海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彩仙在(2017)浙0122执13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彩仙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