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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海波、李彩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波,李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波,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彩仙,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朱海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彩仙在(2017)浙0122执13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彩仙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