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保意与胡圣垚、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意,胡圣垚,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800号原告刘保意,男,汉族,1951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胡圣垚,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被告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南街与同乐路交叉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386022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意诉被告胡圣垚、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刘保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圣垚、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门诊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刘保意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