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顺昌、吴波涌与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涌,何顺昌,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异25号异议人(案外人):吴波涌,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异议人(案外人):何顺昌,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南栋B座201房。法定代表人:陈阳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与吉安路交叉路口处(新电厂侧)。法定代表人:左福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湘0304执保9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潭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53号栢丽广场3栋1单元050101、060101号,050102、06010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0003061号、20100052**号)。案外人吴波涌、何顺昌以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是其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吴波涌、何顺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吴波涌、何顺昌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吴波涌、何顺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飞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