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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于磊与刘培莲、尚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刘培莲,尚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824号原告:于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培莲,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尚颖,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原百货金伯利钻石珠宝,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磊与被告刘培莲、尚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