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某,第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426号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某,男。第三人: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某,第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混凝土襄阳樊城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