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喜玉与吕长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喜玉,吕长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喜玉,男,住辽源市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琻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长付,男,住辽源市东辽县。上诉人汪喜玉因与被上诉人吕长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喜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汪喜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喜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汪喜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