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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相年与刘军德、张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年,刘军德,张丽丽,刘鹏德,满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6412号原告:刘相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煜,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德。被告:张丽丽。被告:刘鹏德,住武威市。被告:满振杰,住武威市。原告刘相年与被告刘军德、张丽丽、刘鹏德、满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相年、被告刘军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丽、刘鹏德、满振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相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军德、张丽丽偿还我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息随本清);2.刘鹏德、满振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1日,刘军德向我借款30万元,刘鹏德、满振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上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利息,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0万元,通过刘兴年的银行卡向刘军德转账两笔,分别为5万元和8.2万元,通过王延红的银行卡向刘军德转账15万元,其余1.8万元以现金支付。后刘军德通过刘兴年支付10.8万元利息,3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我多次索要无果,请法院判如所诉。刘军德承认刘相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丽丽、刘鹏德、满振杰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刘军德向刘相年借款30万元,刘鹏德、满振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上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利息,但实际借款金额为30万元,通过刘兴年的银行卡向刘军德转账两笔,分别为5万元和8.2万元,通过王延红的银行卡向刘军德转账15万元,其余1.8万元以现金支付。后刘军德通过刘兴年支付10.8万元利息,3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刘相年遂诉至法院。综上所述,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刘军德、张丽丽向刘相年借款,刘鹏德、满振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刘军德、张丽丽应当偿还刘相年借款,刘鹏德、满振杰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军德、张丽丽偿还刘相年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息随本清),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1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1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二、刘鹏德、满振杰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30元,由刘相年负担5765元,由刘军德、张丽丽、刘鹏德、满振杰负担5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先年人民陪审员  骆元国人民陪审员  李玉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