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邢连坡、河南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连坡,河南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71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连坡。委托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许甘露,厅长。委托代理人梁辰宇,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邢连坡因诉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豫7101行初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连坡的委托代理人祁小宏,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梁辰宇、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9月27日,邢连坡作为申请人向河南省公安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濮阳市公安局,申请事项为: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的民警李涛滥用职权将申请人邢连坡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宝马车辆(车牌号:豫A×××××,车架号码WBAFG2013DL964139,发动机号码028××××8442N55B30A)向第三人发还的行为违法;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包庇、袒护违法、违规民警的行为违法、违规,并责令其履行出具书面调查结论的法定职责;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邢连坡经济损失630000元;4、依法由被申请人赔偿邢连坡交通费用8000元。其行政复议所称的事实理由与提起本案诉讼中所涉的相应事实理由一致。2016年9月29日,河南省公安厅收到邢连坡的上述复议申请,同日作出豫公复不受字[2016]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送达给邢连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要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不是行政复议范围。邢连坡提出的要求认定民警李涛滥用职权将申请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宝马车辆向第三人发还的行为违法,实质上是邢连坡认为民警李涛涉嫌存在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向河南省公安厅提出的检举、控告,希望河南省公安厅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邢连坡提出的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包庇、袒护违法、违规民警的行为违法、违规,并责令其履行出具书面调查结论的法定职责,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内部监督的实施情况并不直接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关于邢连坡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以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邢连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豫公复不受字[2016]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邢连坡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邢连坡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多次向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提出对其下属部门和民警李涛严重违法违纪侵害上诉人对63万元所购宝马车的财产权利的控告,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偏袒和包庇下属,至今未向上诉人回复过只言片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否处理了违法的工作人员,怎么处理的?是其所谓的内部纪检监督事项,上诉人也非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上诉人没有关系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是否内部处理、怎么处理是有法律、法规严格要求的,依法应处理而不处理的,违法;依法不应处理而处理的,也违法。结合本案,一个利用职权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该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在实体法上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在程序法上更是与法定的要求连一丝一毫的关系都没有。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十一)、第五条(一)、(二)(三)的规定。综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请求:1、依法撤销(2016)豫7101行初217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责令被上诉人重新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而申请人即上诉人邢连坡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的行政复议,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受理的范围,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在对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邢连坡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事项,主要是对民警李涛涉嫌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投诉、控告,要求对其进行查处并进行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河南省公安厅在收到邢连坡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了审查,认为邢连坡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送达给邢连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程序合法。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邢连坡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邢连坡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邢连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举召审 判 员 王新国审 判 员 孟献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