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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秀云、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秀云,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继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秀云,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广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缘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复议申请人鸿基建筑工程公司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鸿基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对其查封的房屋优先受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确定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案外人依据其与广缘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其优先权的理由,不足以排除该院对所查封房产的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鸿基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鸿基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复议称,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西平广缘商业中心2号楼603、604号房屋、3号楼21层01、02号房屋及一楼11号、16号商铺,侵犯了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西平广缘商业中心2号楼603、604号房屋、3号楼21层01、02号房屋及一楼11号、16号商铺的查封或优先受偿查封拍卖价款。本院审查查明,丁秀云申请执行广缘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缘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平县经贸路中段南侧广缘商业中心1楼1-11、1-16商铺,2号楼603、604号房屋及3号楼21层01、02号房屋。本院认为,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广缘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西平广缘商业中心1楼1-11、1-16商铺及2号楼603、604号房屋、3号楼21层01、02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依据其与广缘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其优先权的理由,不足以排除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所查封房产的执行,其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鸿基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