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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邹有存、薛某与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有存,薛某,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980号原告:邹有存,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原告:薛某。法定代理人:邹有存(系其母亲),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婷,女,1983年8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户代码91320400837164963H,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有存、薛某诉被告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有存、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8元,减半收取5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斯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