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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生国与张辨明、乌鲁木齐安腾鑫工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国,张辨明,乌鲁木齐安腾鑫工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国,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张辨明,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安腾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过境公路327号。法定代表人:马文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王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725���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安腾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174021.2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