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郝晓霞、崔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生,崔瑞军,郝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生,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杨慧琴,女,汉族,1967年7月出生,陕西人。被执行人崔瑞军,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晓霞,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秋生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7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崔瑞军、郝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崔瑞军、郝晓霞向申请人李秋生偿还借款本金40752.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520元、案件执行费3740元(已缴纳)由崔瑞军、郝晓霞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郝晓霞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李秋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甫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