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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526吉宏军与徐爱华、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宏军,徐爱华,黄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526号原告:吉宏军,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存官,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华,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黄金梅,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安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玉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宏军与被告徐爱华、黄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吉宏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宏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吉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董志伟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