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何延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何延胜,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何延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定国、李一长,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延胜,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再审申请人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延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平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律规定送达,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工程核算数额没有证据。2支付利息没有依据。被申请人何延胜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是根据申请人签字认可的验收单确定的工程款,同时判决支付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再审申请人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被申请人何延胜的工程款正确。一审送达判决书签收人系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一长,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存在送达程序违法,亦未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利。原一审判决是根据再审申请人工程验收报告核定的工程款作出的,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