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政州与邰文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政州,邰文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1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0民初166号原告:姜政州,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被告:邰文豪,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台雄村*组村民,现住台江县。缺席。原告姜政州诉被告邰文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政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文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政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11000元,该工钱一年零八个月来按台江信用社2016年同期贷款月利息6.8875‰算,折合1515.20元,共计1251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9日期间发包台江县排羊村三幅松木以每平方立米为150元的工价给原告砍伐归堆,完工后按约定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工钱,但经多次追要,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工钱,剩余1100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钱和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邰文豪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给被告砍伐归堆松木,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钱11000元未支付,被告邰文豪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邰文豪所写欠条,2、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砍伐归堆松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同期贷款月利率6.8875‰计算利息,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邰文豪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姜政州劳务费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姜政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邰文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邰文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天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