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2号之一申请人: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273号供销大厦三楼,机构代码58614349-7。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循环园(龙腾)四层,机构代码79185433-5。被执行人: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586号602室,机构代码67092744-6。本院执行铜陵市联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拓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贰佰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