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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金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林金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263号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肖志强。被告:林金华,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厦门渔海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海渔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