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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庄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林,庄成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335号原告:陈庆林,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杰,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成千,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林与被告庄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庆林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陈庆林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