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庆林与庄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林,庄成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335号原告:陈庆林,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杰,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成千,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林与被告庄成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庆林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陈庆林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