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3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谭志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志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3刑初字第56-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人谭志迷,男,1992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27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谭志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谭志迷的附带民事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撤回对被告人谭志迷的附带民事诉讼。审判长 胡亮芳审判员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永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