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02陈福兵与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仇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兵,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系陈福兵之妻,住如东县。上诉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江苏省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志霞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