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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郭承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郭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29号。负责人胡宗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承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承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82.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承强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承强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它项权利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