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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文博与张述光、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博,张述光,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34号原告:吴文博,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张述光,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镇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金保健。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路西段北侧。负责人:张凤刚。原告吴文博与被告张述光、被告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5月4日以已与被告张述光、被告兰陵县祥明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文博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博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