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与沙马玛海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沙马玛海莫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90号原告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文豪,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春(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824),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马玛海莫,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诉被告沙马玛海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以沙马玛海莫身份情况无法查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撤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