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姜小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小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45号罪犯姜小俊,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二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小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姜小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以上诉人姜小俊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维持原判决第二、三项,即随案移送的赃物予以没收,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0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姜小俊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02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姜小俊刑罚的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月18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12295号、(2012)宁刑执字第115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小俊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姜小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小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姜小俊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因违规被处以一次监狱隔离审查处分、一次监狱禁闭处分、二次监狱管控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小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小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