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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万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万丰建材有限公司,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世欧贸易有限公司,钟伟,冯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代表人:韩哲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希,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德市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3号楼3-C,组织机构代码76855185-4。法定代表人:钟伟。被执行人: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86号利嘉大世界9楼007室,组织机构代码61133373-6。法定代表人:吴锦通。被执行人:福建省世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山路12号建发绿庄11幢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608005-X。法定代表人:王惠梅。被执行人:钟伟,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冯月萍,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万丰建材有限公司、钟伟、冯月萍、福州立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省世欧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