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绍江与郯城县马头镇双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江,郯城县马头镇双兴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89号原告:吴绍江。被告:郯城县马头镇双兴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江与被告郯城县马头镇双兴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吴绍江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