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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腾飞电器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腾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黄焱军。被执行人腾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信。本院在执行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腾飞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5月4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和撤回执行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冈)质监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俊审判员  梅阳审判员  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