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30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